关于加强建设工程招标投标管理若干规定的通知

关于加强建设工程招标投标管理若干规定的通知

关于加强建设工程招标投标管理若干规定的通知

 

发布部门广东省深圳市人民政府 
发布文号: 深府[2008]86 
各区人民政府,市政府直属各单位:
    《关于加强管理的若干规定》已经市政府同意,现予以印发,请遵照。
                                                   深圳市人民政府
                                                  OO八年五月八日
关于加强建设工程招标投标管理的若干规定

其中

第六十三条 

        

施工招标的中标人履约担保金额不得低于中标价与标底之间的差额,且不低于中标价的5%,但招标人向中标人出具的中标价5%的工程款支付担保金额可不作相应提高。
合同价款在200元人民币以下或者合同工期在6个月以内的建设工程是否提供履约担保或者支付担保,由合同当事人双方自行决定。
财政性资金投资工程的中标人提交的非现金履约担保必须采用银行保函的形式

第六十四条 

 

招标人发现投标人在投标过程中有围标串标、弄虚作假或者其他违法违规行为的,招标人应及时书面报告建设行政主管部门或者有关行政管理部门,经主管部门同意,招标人有权取消其投标或者中标资格,并依据招标文件的约定没收其投标担保,给招标人造成的损失超过投标担保数额的,对超过部分可以要求赔偿。同时,主管部门应对相关单位记录不良行为。
投标人无正当理由放弃中标资格的,招标人应当没收其投标担保,给招标人造成的损失超过投标担保数额的,对超过部分可以要求赔偿。同时,主管部门应对相关单位记录不良行为。

 

第六十五条 

 

要求提供银行保函的(包括投标保函、履约保函或者支付保函),保函的反担保应当由被担保人出具,其他单位或者个人不得提供反担保。违反规定的,招标人应当拒绝该被担保人参加投标,被担保人的投标文件应作废标处理,招标人可取消其中标资格。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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